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分布式发电运行管理的通知晋经信电力字〔2015〕34号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8-02-02 14:01:58
索比光伏网讯:各市经信委、各相关企业、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26日,省发改委以晋发改能源发〔2013〕1767号、晋发改能源发〔2014〕392号文分别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针对一年来实际运行中企业反馈的情况,以及近期国家各部委对分布式发电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环境,简政放权,简化程序,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但不含占地较大或需新征建设用地,且以售电为主的大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规定执行)。

二、分布式发电适用于以下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三、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

(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四、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

(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

(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五、省经信委不再受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含自备并网)。根据《电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手续,并送当地市经信委并网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所在地市经信委办理并网备案。

六、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备案、电价、财政补贴和监管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市县(区)电网企业应设立分布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八、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全省分布式发电机组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月将分布式电站种类、数量、容量、发电量及同比增量等运行相关情况报省经信委等部门。

九、各市县经信委(局)要做好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协调工作,强化分布式发电运行管理,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分布式发电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各市经信委要按季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省经信委。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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