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7-11-28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闽建科[2017]4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围绕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四类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取得成效,现已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加快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厅近期发布了绿色建筑设计强制性标准,结合标准实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强化考核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各地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二)强化绿色建筑指标考核。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已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考核内容,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目标任务落实,建立考核台帐,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二、落实责任,闭合监管

(三)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节水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并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四)加强审查把关和质量监督。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未达到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处罚。

三、重点引导,提升品质

(五)大力推广绿色节能技术。大力发展被动式技术为主、主动式技术为辅的的本土化绿色建筑技术集成体系,推广天然采光与照明系统结合、自然通风和空调系统结合、遮阳与建筑构件结合、景观与绿色雨水设施结合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适宜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等绿色建材。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支持在绿色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六)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集热器、光伏板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鼓励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院、宿舍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场站等单位在建筑屋面设计、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加强宣贯,提高认知

(七)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纳入2018年培训计划,至少组织开展一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培训,《标准》文本可在省厅网站下载。《标准》编制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海峡绿色建筑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应定期组织宣贯培训。

(八)提高绿色建筑认知度。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优秀建筑设计展、中国厦门(国际)建筑节能博览会等活动,充分应用各种媒介,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绿色生活理念。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全面执行《标准》的正式文件报省厅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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