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还是不办?分布式光伏项目中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问题剖析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发布时间:2017-11-23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在实践中,很多光伏项目公司在项目并网后都存在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对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存在误区,认为所属项目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因而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项目已经并网,未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分布式光伏项目真的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吗?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今天,记者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问题进行剖析,办还是不办?请看下文解读。

一、哪些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是否存在光伏项目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答案是肯定的。国家发改委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第十二条规定: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同时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法规定适用于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得出,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是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什么样的项目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

既然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是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那何种项目可以归类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呢?我们透过能源局以下几个文件一探究竟。

首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该条款归纳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当具备的三个主要特点:运行地点为用户所在地附近;发电模式为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接入配网。但是,该条文也仅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做了定性规定,并未对项目的容量、电压等级等具体指标进行定量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而国家能源局2014年9月2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第七条,似乎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划分指标进行了量化,该条规定:“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实践中,许多发改部门对光伏项目进行备案时也是依据本条来判定项目是否属于分布式光伏项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其实有待商榷。我们认为该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光伏指标管理,将单个项目容量20MW以下,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地面光伏项目也作为分布式光伏进行指标管理,而不应将该条作为认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唯一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分布式光伏项目仍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实践中,有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简单以406号文“接入电压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装机容量20MW以下”作为分布式光伏项目认定标准,有可能突破433号文对分布式项目的定性认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若是备案文件明确项目属于分布式项目,是否就一定可以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三、备案属于分布式的光伏项目,是否一定可以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要解答该问题,首先我们看看国家能源局2014年4月9日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第一条:“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规定: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本条款从侧面也应证了笔者之前的观点,若“接入电压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装机容量20MW以下”的光伏项目是分布式光伏项目,为何在同一条款里既豁免分布式项目,又特别明确豁免装机容量6MW以下的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呢?笔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能够明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项目仅限于装机容量在6MW以下的项目,一些项目取得的备案文件中虽然指明为分布式项目,但更多的是从光伏建设规模指标分配的角度考虑,项目本身因不具备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全部特征,难以被能源局资质管理部门认定为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布式项目,即这类项目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未及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既然大部分光伏项目仍属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范围,那么未及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究竟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第三条的规定,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该条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为并网后三个月内。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经办某光伏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能源局当地监管部门要求限期办理,否则停止上网发电。在另一个项目中,当地电网公司提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电网公司拒绝与项目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按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明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项目,仅限于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光伏项目,其余光伏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中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布式项目,建议还应与能源局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沟通确认,以免因未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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