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能源业界乃至全社会高度关注。 在弃风弃光弃水现象沉疴难愈的大背景下,《意见》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对症下药?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教授作出如下解读。
《意见》具有很强针对性
“《意见》全文有很强的针对性。”曾鸣表示,虽然“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已经制定完成,但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到规划的具体实施。
曾鸣介绍,影响规划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原有的能源结构及未来调整的空间;经济增长对电力、对各种能源需求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电网与电源协调性方面目前存在的一些现状;各种能源之间在调整过程当中会遇见的矛盾,比如现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运行成本跟传统能源相比还不占优势,等等。
规划实施影响因子中,有两点为曾鸣所强调:改革和环境。
前者,包括社会影响面广、公众关注度高的电力体制改革、油气体制改革等的走向,以及能源革命大趋势对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后者,包括环境、生态、资源约束对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等等。在《意见》中都有很好的体现。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有据可依”
为确保不造成新的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意见》中有“各地区2017—2020年累计建设规模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的。各地区的分年度规模是在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十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市场消纳条件等因素确定的,既与各地区的规划总量相衔接,又将电力送出和消纳能力作为主要约束条件”等内容。
对此,曾承担上述规划相关课题研究的曾鸣透露,国家在研究确定“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各专题规划(包括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组织过很多课题研究。
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针对建设规模问题,做了带有定量性质的模拟仿真研究——在考虑未来若干种典型场景、可接受成本(经济性)等情况下,按照可再生能源和其他传统能源之间的结构转换和过渡,进行模拟仿真,大致确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模。所以说,《意见》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是“有据可依”“有案可查”的。
与电网协调发展:关键但非全部
《意见》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时间安排,要与电网的发展规模、速度和布局相互协调。曾鸣认为,这是解决类似弃风弃光难题的关键所在。但他同时强调,光解决好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电网协调发展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规避弃风弃光。
“这只是从物理上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的输配保障问题,但仅仅从物理上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他指出。
这里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市场消纳,而市场的消纳取决于多种因素:传统能源也在争市场;经济发展的快慢也对市场有决定性作用;整个市场的空间布局,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布局和转移,也起很大的作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的成本比较优势,也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此外,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随机性、波动性比较强,电力的各种辅助服务市场如果不能够与整个有功出力市场协调配套,不能够保证整个系统平衡,弃风弃光现象就还会出现。
特高压通道配套“计划单列”
《意见》对特高压通道配套基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作出了类似“计划单列”的“随特高压通道决策另行配置”的特殊安排。
对此,曾鸣认为,在现阶段,为了减少弃风弃光,把特高压通道配套项目实行计划单列,“是一种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典型的宏观调控手段”,当前情况下“有其必然性”。但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最终要进入市场,宏观调控只能起暂时的、辅助的作用。无论可再生能源还是传统能源,系统的资源优化配置,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机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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