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至今,已经有20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一、21省提高了燃煤标杆电价
这21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表:21省的燃煤电价调整情况(单位:元/kWh)
二、20省降低了销售电价
这20省的销售电价下降0.11~3.57分/kWh,如下表所示。
表:20省的销售电价下调情况(单位:分/kWh)
下调后各省的最新销售电价如下。
1、河南省的最新销售电价
2、江苏省的最新销售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