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指标以及加强水电利用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有序规范发展。
《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意见》强调,发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对国家能源局已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按已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对未明确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均应明确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以输送水电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用率指标。
《意见》鼓励结合社会资本投资经营配电网、清洁能源局域电网和微电网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并降低成本。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无技术进步目标、无市场机制创新、补贴强度高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提到,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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