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各专业的咨询服务指南,促进工程咨询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行业公认、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可以在自愿接受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工作。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自愿申请承担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综合评估后选择确认一家开展。
第二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 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二条 甲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 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的评价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指导监督本地区社会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 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实施程序,以及资信证书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 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业主或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资信评价活动。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
(二)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
(三)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
(四)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 月日起施行。《工程咨询 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国家计委令2号)、《工程咨询单位资 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同时废止。
FR: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