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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涉及煤炭、石油、电力行业

发表于:2017-07-20 11:48:31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 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综合经济(规划、评估);

(二十二)其他。

第三章 从业行为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咨 询质量责任制,独立、公正、科学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 权归属。

第十二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必须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和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工作, 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为保障工程咨询结论公平公正,工程咨询单位应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咨询业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核心力量,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境外工程咨询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 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 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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