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管[2017]8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时间:2017-07-16 23:59:59
 编者按:7月14日,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南、北电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7分、0.86分。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分别为0.3644元、0.372元。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调整销售电价:自7月1日起,南、北网平均销售电价分别降低0.75分、0.87分,其中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单一制用户用电价格分别降低1.56分、1.1分。

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自2017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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