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交易所发布时间:2017-06-20 23:5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全资子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泰来立志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光伏电站建设,担保额度合计为 10,000

万元。九洲技术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有

绝对控制权,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立志光伏尚属建设期,预计 2017年 6月 30日并网发电,本次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限期为 10 年,且前两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因此预测发电收益可以覆盖融资租赁的利息及本金,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九洲技术及立志光伏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与阳谷光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阳谷 12MW 光伏农业示范项目 BT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9,992 万元、公司与泰来环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泰来环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泰来宁姜二号地 10MW 光伏电站项目 BT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8,300 万元、公司与安达市亿晶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青肯泡乡 20MWP光伏地面电站A项目BT总承包合同》

及《青肯泡乡 20MWP光伏地面电站 B项目 BT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30,000万元,公司与通化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通化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

司 10MW光伏发电项目 BT总包合同》,合同总价款 7,500万元。为保证上述总

包项目的顺利完工,减少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公司拟为上述四家公司签属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共计提供不超过

34,1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可以提高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符合股东利润最大化,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且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丛艳 张明远 王元庆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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