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2017-2020年,我市以光照条件好的346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12.3万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重点,采取贫困村未利用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企业地面集中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意见》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扶贫部门确定的扶贫对象实施光伏扶贫工程,保障扶贫资金及时、精准到位。村级集中式和贫困户屋顶光伏项目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
《意见》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在满足贫困户收益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归村集体所有;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县(市)区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享受光伏扶贫工程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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