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磐安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光伏小康试点县工作,巩固全县消除“4600以下”成果,全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短板,促进薄弱村集体经济壮大,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省扶贫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决定在我县组织实施“光伏小康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光伏小康工程,通过安装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利用荒山荒坡、养殖水域、农业大棚等建设光伏电站,到2017年底,建成“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光伏电站19020千瓦,建成扶贫重点村光伏电站5280千瓦,合计建成光伏电站24300千瓦,总投资2.19亿元。项目建成后,带动每户受益低收入农户每年增加纯收入1500元以上,每个扶贫重点村每年增加纯收入2.5万元以上。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模式。借鉴外地经验、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县实际,光伏项目可采取三种建设模式:一是户、村自建。对屋顶具备安装条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和能自行解决60KW以上装机建设场地的省级扶贫重点村,经户、村申请,乡镇政府统一申报,县扶贫办同意立项(农户立项要综合考虑年龄、致贫原因、子女条件等因素)后,由户或村作为投资业主自建电站,产权归户或村所有,发电收益全额由户或村享受。二是股份制方式建设。对具备建设条件且经县扶贫办同意立项的村、户,除自身全额投入建设外,也鼓励将上级补助资金作为股金投入光伏项目,与建设企业合股建设光伏电站。三是由县扶贫办统筹建设。对屋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和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场所的扶贫重点村,采取“集中联建、分户(村)受益”的建设模式,由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牵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建设企业,并协调做好政策处理,县扶贫办负责参与电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前两种建设模式的项目建设合同由村或户与建设企业签订,村(户)与建设企业自行约定质保、运维等事项。第三种建设模式的建设合同由县扶贫办统一与建设企业签订。
(二)承建方式。根据光伏企业施工资质、同类项目施工经验、关键设备技术指标等因素,由县招标办牵头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在省定30家目录企业中选择四家企业负责本县光伏项目承建。如中标企业放弃承建权,则由县扶贫办在未中标企业中协议确定递补企业。为加快工作进度,鼓励中标企业与本县已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光伏项目合作,通过扩大装机规模等方式,共同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建设。
(三)入股方式。实行补助折股、自筹购股、企业入股等形式。省市县级财政补助、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资金等,均可折算为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村的股份。其中集中式扶贫光伏电站中,财政补助、村级集体资金(产)、农户资金(产)折算的股份,作为村级和农户的优先股参与固定分红(分红比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其股份统一由县扶贫办代持,行政村和农户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县扶贫办应向行政村和农户提供股权证明,列明入股方式、股权分红、退出等内容。允许并鼓励中标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光伏系统建设。
(四)质保运维。光伏电站项目招投标时,招标公告须明确质保要求、运维机制及费用等问题,并在招投标中标合同中予以约定。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相关技术指标须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中标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光伏电站的运行维护。县扶贫办要督促中标企业建立完善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县供电公司和中标企业要帮助用户建立技术人员队伍,印制光伏设备使用维护手册,加强运维指导。县扶贫办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制定项目建设监管和验收办法,协助中标企业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管理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