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微电网作为“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撑以及与大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原文如下:
微电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电网作为“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撑以及与大电网友好互动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清洁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纳,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节能减排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促进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微电网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定义与范围
第一条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必要时含储能装置)。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微电网和独立型微电网,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网型微电网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离网独立运行;独立型微电网不与外部电网连接,电力电量自我平衡。
第二条微电网作为整个电网系统的一部分和重要补充,可向特定用户提供经济、安全、可靠的供电,是推动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的新一代电网发展模式,其发展方向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电压等级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为兆瓦级及以下。
清洁,电源以可再生能源为主,或以天然气多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并网型微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最大负荷的比值在50%以上,或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
自治,微电网内部基本实现电力供需自平衡。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50%,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供电;独立型微电网应具有黑启动能力。
友好,可减少大规模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时段具有可控性,通过对电源、负荷和储能系统的协同控制,实现与电网之间的功率交换。
第三条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需求。结合城市、工商业园区、新型城镇、新农村以及海岛、绿洲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和消费新业态。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微电网发展规划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并与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微电网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规划,组织完善配电网结构,加快推进配电网智能化,为微电网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结合地区配电网规划,做好微电网公平接入服务。
第七条简化微电网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微电网类型及构成,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按项目建设内容整体核准。
第八条 微电网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九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可按照微电网管理的需要,建立微电网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收集并统计相关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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