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光伏发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与NB/T 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 32035—2016《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配套使用。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联系电话:010-51973328。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