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化石能源过度消费造成的能源供应紧张与环境污染压力,2006年我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将提高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了重要的能源战略发展目标。
2009年,深圳市成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全国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市委市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高度重视,自成为示范市以来,深圳发挥经济特区的改革创新责任和优势,按照示范市验收任务,积极探索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等多种可再生能源生产、使用技术,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结合深圳太阳能资源丰富的特点,市住房建设局以太阳能热水应用为主导,合理推动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应用,逐渐摸索出一条更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路线。
截至2016年末,全市太阳能热水示范项目建筑应用面积达到718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下达的示范市任务,示范项目每年可替代传统能源1.9万吨标准煤,碳减排4.7万吨以上,节能减排效益显著。
完善顶层设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深圳市紧跟国家政策的步伐,积极落实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06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明确对新建居住建筑项目、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既有建筑项目提出了相关要求,促进和鼓励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为统筹安排和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任务,2010年10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深府办[2010]86号),作为示范市工作总体指导性文件,确定了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组织构架、主要措施、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项目实施的工作步骤、各建设主体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责任,要求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政府以“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方式对示范市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议,制定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研究和标准编制,建立市场体系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承担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计划,市规划国土委把关规划设计,市财政委做好资金保障,科工贸信、卫生人口计生、教育、水务各自负责落实所管辖领域项目建设。各区政府负责辖区任务落实。
为更好地落实《工作方案》,深圳市陆续出台了财政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等配套文件,如《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及拨付指南》、《关于开展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出台《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将示范城市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于2013年颁布《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等多种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全面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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