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关于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9 13:59:59

娄政办发〔2016〕2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充分开发利用光照资源和农村荒山荒坡等低效土地资源,按照“市级统筹规划,县级具体实施;政府主导扶持,企业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试点分批推进”的总体思路,对2016-2018年在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因地制宜,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50-15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贫困村集体收入情况、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全市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规模和项目建设模式;根据村(户)地理条件、光照时间、电网状况、交通状况,因村因户施策,确定村(户)建设规模和电站地址。

(二)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村(户)自主申报、镇(乡)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三)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奖补、金融支持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运营纳入政府特许经营范畴;电量全额上网;光伏标杆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含省补0.2元/千瓦时,现行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千瓦时);市县两级政府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市级指导,县级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娄底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五)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确保光伏扶贫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保障项目长期稳定收益,确保光伏扶贫实施效果。

三、实施对象

先按上级要求组织3个建档立卡村开展光伏产业扶贫试点,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到符合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四、实施方式

(一)村(户)筹资建设,企业有偿维护。由村(户)自筹建设资金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既可村、户独立建设,也可村、户集中选址联合建设。村(户)独立建设的,资产收益归村(户)所有;村、户联建的,资产归村、户共有,收益按股分红。项目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在项目收益中提取。

(二)村(户)、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偿维护。由村(户)、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光伏电站,资产归投资主体共有,收益按股分红。项目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对光伏电站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在项目收益中提取。

五、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一)编制实施方案。由发改(能源)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在11月底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做到帮扶对象落实、资金来源落实、用地指标落实。

(二)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及设备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项目建设主体和光伏设备供应商,建立全市光伏扶贫承建企业及备选设备名录库。鼓励和支持本市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

(三)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由纳入名录库的特许企业竞标建设,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只选择1-2家企业。项目应经立项审批且资金筹集到位后才可组织实施。

(四)强化项目质量监督和长期运营管理。光伏扶贫项目须采购使用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光伏组件质保期不少于10年,中标承建企业至少提供5年以上的免费维护,后期的运维质保服务应签订长期合同。运维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所订协议约定,从项目收益中提取。

六、资金筹措及途径

(一)市、县两级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奖补,项目验收后,市级按装机容量以3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县级按装机容量以不低于7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县、乡两级整合产业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光伏扶贫项目部分建设资金。

(三)驻村扶贫工作队将扶贫资金切块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四)贫困(村)户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贫困户通过申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解决,贫困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及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国网娄底供电公司等单位确定专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是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限定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持续运营,确保扶贫对象精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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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协调推进。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光伏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技术指南,制定审查光伏企业资格条件,争取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督及并网运行监管等工作;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确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对象范围,指导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扶贫单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确保按时到位,对接国家、省市相关扶贫政策,加大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市经信委负责推荐本省本市符合规范公告条件和领跑者指标的重点光伏产品及生产企事业单位,并督促电力部门做好接入并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筹措、纳入预算、审核和拨付并进行监管;市国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光伏扶贫项目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林地等问题;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负责并网发电、电费结算等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光伏扶贫,落实扶贫信贷,探索建立光伏扶贫风险规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光伏扶贫对象摸底调查和纳入光伏扶贫范围贫困村(户)的选定、审查、公示,制定县级奖补政策,落实县级补助资金。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市政府将光伏扶贫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并网服务、资金结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务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期建设、正常运营,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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