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业主装屋顶光伏 为何屡遭物业反对?

来源:中国宁波网发布时间:2016-11-23 11:16:19

索比光伏网讯:11月3日,网友“swintty”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问效平台发帖反映,她是鄞州区泊璟廷的业主,买了小区的独栋别墅后,计划在房顶安装光伏发电,但是向物业申请却迟迟不肯同意。

网友:左邻右舍都不反对,物业凭啥不同意?

网友“swintty”表示,目前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同时她询问了左邻右舍的意见,大家都认为这项应用既不影响他人生活,而且还节能环保利国利民,因此都很支持。

“我还通过正常程序向电力局递交申请,电力局也派专员来我家勘察确认了两点,第一,我家安装简单,不牵扯其他住户;第二,我家房屋结构适合安装光伏。但是小区所属的绿城物业却百般阻挠,不同意我安装。”

物业:违反了物业合同

该网友的问题经问效平台受理后,11月7日,江东区物管中心回复表示,据了解,泊璟廷前期物业合同第23条第19项规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擅自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蓬、防盗网(门、窗)、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木棚、灯饰、卫星天线、太阳能热水器、游泳池、阳光房、鸽子笼等,擅自封闭建筑设计中未封闭的阳台、露台。”

江东区物管中心建议该业主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向业委会提出修改物业合同。

随后,小e联系了泊璟廷所属的绿城物业,工作人员称物业合同的第23条第19项规定很明确,不得在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擅自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

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为此,小e查询了国家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鼓励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小e联系国网宁波市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小e,自家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是可行的,政府也支持和鼓励,目前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同时浙江省还有每千瓦时0.1元的补贴,共计每千瓦时0.52元补助,另外,如果发的电用不完,剩下的余电还可以按每千瓦时0.4153卖给电网公司。

工作人员还告诉小e,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房屋产权一定要独立,如果是联排别墅屋顶想安装则需要隔壁邻居家同意才行,另外,在小区里面如果想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还需要物业出具证明和业委会的同意函。


律师:安装光伏发电并不在物业合同禁止范围内

对于物业的回复网友提出了质疑,网友“swintty”认为,物业以物业合同的第23条第19项“不得在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擅自加设太阳能热水器”为由来阻拦这项工作的推进是不合理的。

物业和开发商送给业主并且在交房前安装好的太阳能。(网友供图)

网友表示,在交房的时候,物业和开发商在每栋别墅的房顶安装了传统的太阳能热水器,已经违反了物业合同,作为业主为何就不能在自家房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我始终觉得,签订房产合同的日期远远早于业主入住日期,陈旧且不合国家政策及生活常理的物业条款,现在国家支持推进光伏应用建设,物业应该在国家政策方针上多学习,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阻拦先进事物的发展和落实!”

对此,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认为,通过物业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首先,双方在前期物业合同第23条第19项约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并没有包括“安装光伏发电设备”,虽然合同中约定有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毕竟这是不同的设备,物业方不得就禁止范围作扩大解释,因此,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应当不在合同约定的禁止范围之内。其次,合同中约定不得加设、增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已经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因此,双方的原合同有关约定没有约束力。最后,现行国家政策是鼓励光伏发电,且业主的房屋属于独栋别墅,不存在相邻纠纷,符合安装条件,作为独栋别墅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遵守契约关系的同时也应当赋予一定的使用自主权。

不过,他也建议,业主在安装过程中,应尽量考虑环保、美观和邻里关系、不要影响整个小区房屋的整体设计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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