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屋顶大战打响!赶快看看那些城市对屋顶光伏有要求

来源:智汇光伏发布时间:2016-11-14 09:46:24

抢屋顶大战已经全面打响!

刚出台的“十三五”电力规划中,2020年分布式光伏的目标是60GW以上,而2015年底仅有6GW。

未来平均每年11GW以上,即使按照1MW/万m2来考虑,每年也要1.1亿m2!

据小道消息,目前已经有5家企业明年分布式光伏的投资目标是1GW以上,还有若干企业计划投资300~500MW!

1.1亿m2的屋顶,去哪里找?可以首先考虑下列城市~

1、浙江省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

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1)杭州市

文件依据:《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

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均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

2)富阳市

文件依据: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4]58号)》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时,原则上要求屋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3)宁波市

文件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象山县

文件依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24号)》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新建的屋顶单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项目,按照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

5)德清县

文件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14〕141号 )》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光伏发电自用企业的发电量不纳入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可等量置换企业新上项目用能,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光伏发电量不计入各乡镇、平台耗能指标。

6)嘉兴市

文件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7)绍兴市

文件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 )》

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用能减量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8)衢州市

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

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太阳能光伏技术推广应用领域,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84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9)龙游县

文件依据: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龙政发[2013]35号)》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新上项目时,企业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10)江山市

文件依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江政发〔2014〕2号)》

鼓励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自身屋顶面积不够,租用周边企业屋顶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76吨标煤以上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上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11)安吉县

文件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

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现有工业厂房及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逐步完成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12)丽水市

文件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13)温州市

文件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14)洞头县

文件依据: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洞政办发〔2014〕74号)》

新建的建筑物,其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等,除特殊要求外,鼓励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发电配电房空间;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可纳入工程总概算。

15)瑞安市

文件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3]258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

16)乐清市

文件依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4〕29号)》

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当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额纳入工程概算。在建或者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条件的,鼓励补建或者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由市发改局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17)永嘉县

文件依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3〕282号)》

对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18)安吉县

文件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

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现有工业厂房及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逐步完成屋顶光伏发电建设。

19)丽水市

文件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2、北京市

文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4号)》

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江苏省

1)镇江市

文件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4〕179号)》

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对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2)无锡市

文件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新管发〔2013〕215号)》

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的规划选址,出台并颁布无锡新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平屋顶设计且屋顶有效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矿企业在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时,按照满足光电一体化建设要求设计施工。

3)徐州市

文件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4、江西省

1)南昌市

文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原则上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2)鹰潭市

文件依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符合建设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

现有、新建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且具备屋顶资源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5、山西省太原市

文件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26号)》

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6、安徽省合肥市

文件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

本市及合作共建园区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7、河南省洛阳市

文件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108号)》

从2014年起,全市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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