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对于二次表决失败后,赛维破产重整将走向何方,目前仍未有结论。赛维破产管理人也只在会上表示“还要研究再告知”。
二轮表决后,重整方案由于未获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赛维重整计划再次搁浅。
去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宣布,赛维集团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担任。
除了多晶硅走向破产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炉,但在随后的第一轮表决中遭到多数债权银行的否决。
9月,只在细微处修改的重整方案再次发送到各债权组。然而,经过新一轮的表决后,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方案。
目前留给赛维破产管理人的道路已然不多,在重新招募战略投资者提出新方案道路堵死之后,这起颇受社会关注的重整案例是否会走向多数债权人士不愿面对的“强裁”,抑或是直接终止重整程序,走向破产清算,还有待时间揭晓。
二轮表决仍未通过
据一位与会债权银行人士9月28日介绍,“昨天(9月27日),管理人在会上向各债权代表通报了这个结果,并与大家交换了一下意见。但是对重整二轮表决失败后的后续程序如何进行,管理人并没有提及。”
实际上,此次表决未获通过,仍然与重整方案未达债权人预期有关。
据了解,27日的会议上,多数债权银行对增发股票清偿债权方式提出质疑,“方案通过定增股票的方式来偿还债权,这在法律上还有障碍。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银行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高科技重整方案显示,对于未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易成新能将向上述债权人增发股票进行清偿,受偿股票48个月内(限售期)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四十三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一位金融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是目前国内债转股的最大的障碍,中钢的债转股也是经过长时间才获批,需要具体项目专项审批。”
据了解,此轮表决是在中秋节(9月15日)前由赛维破产管理人组织,各债权组通过邮寄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此前8月15日举行的第一轮投票中,普通债权组由于清偿比例过低,遭到多数债权银行的反对。
“实际上,易成新能下个月也要复牌了,定增还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这对重整计划来说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上述债权银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