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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山西明确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制度

发表于:2016-09-24    

   “光伏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22日记者从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我省最新发布《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暂行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好;村支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户;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或地面场所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定;贫困户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我省将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由股权分配协议约定。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KW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KW左右。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

对于取得的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将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此外,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统筹,结合实际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审批权限。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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