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管
第十二条收取扶贫保证金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在开展项目评优工作之前制定《扶贫保证金管理办法》,确保取得年度建设指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款专用,未取得年度建设指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时退还。
第十三条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通过优选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约定的电价、标准和开发模式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委托权威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由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所属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一、技术先进性评价(30分)
(一)光伏组件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只可单选。(22分)
1.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5%<16.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8%<17.1%,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1%<17.4%,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4%<17.7%,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7.7%<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8%,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电池光伏组件转换效率<16%或光伏组件衰减满足首年末>3%,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扣减10分。(-10分)
(二)逆变器先进性评价,以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可多选。(8分)
1.逆变器应具备零电压穿越功能,同时具备保护逆变器自身不受损坏的功能。提供产品现场低电压穿越(包括零电压)和频率扰动测试报告;(2分)
2.逆变器最大转化效率不低于99%,综合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55防护等级,组串式逆变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国家IP65防护等级,出具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等级证书;(2分)
5.项目采用的逆变器不具备以上任何一项先进性内容扣减5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