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申请自治区下达鄂尔多斯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的项目。
第三条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由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细则。
第五条由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细则组织专家对参选项目进行评优,评优专家人数为5人,评优过程邀请华北能源监管局内蒙业务办和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参与监督。
第六条符合评优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光伏发电项目评优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编制评优报告。在本细则公布7日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关于项目评优的公告,项目单位按照公告的时限要求,将评优报告正文及其所有的附件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提交至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参与评优,同时报项目所在旗区的发改部门。
第七条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并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八条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章评优条件
第九条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十条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第九条内容;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评优内容
第十一条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等六个部分的内容,详见附件《鄂尔多斯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