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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5日
附件原文:
关于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光伏发电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项目进行奖补的内容,同时将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现将增加部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
2.奖励标准
(1)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
对2016-2018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实施补助。
(三)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时间确定,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奖励或补贴。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范围或提高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标准。
二、2016-2018年建成项目除“奖补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2014-2015年建成项目相关事项仍按69号文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