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下发《开展2016年度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7-21 14:14:59

各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安排我省12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为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发电成本下降,经研究决定,2016年安排30万千瓦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现就“领跑者”项目优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等要求,我委统一组织开展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工作。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项目优选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优选办法对项目进行优选。根据重大事项决策规范,结合专家和部门代表优选意见,下达“领跑者”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二、申报资格

企业应当具备投资项目的资金实力、管理优势,具有省内投资运营光伏项目的业绩、拥有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一站式服务能力,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具有电价竞争能力,未在省内受到能源监管、能源主管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

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其出资人申报的项目不得参加优选,申报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参加优选。

  三、申报主体

优选申报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已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申报;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拟出资各方中的第一大股东负责申报,其他出资方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并确认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报内容

单体项目规模不低于3万千瓦,原则上不超过5万千瓦。申报内容按照附件执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关陈述或承诺,与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将被视为虚假材料;如对同一事项的陈述或承诺,出现不同表述,将按“最不利”原则处理。

  五、申报时限

请项目业主于2016年8月1日18:00前,将优选申报材料送达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南京市虎踞关21号迎宾楼512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优选申报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二)同一主体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当明确排序,并加盖公章。

联系方式:王益品025-86598730

附件:

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附件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配置方式,维护市场开发秩序,引导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促进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以及国家有关光伏电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从国家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中,安排部分规模实施省内光伏“领跑者”计划,并负责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组织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以便捷方式通知本辖区投资主体,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开展参选准备工作。

第三条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申报要求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优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组成。

第五条优选条件包含企业实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电网接入条件等。

第六条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投资主体,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够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法人出资方已签署、盖章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所有出资方全称及股权)。

第七条下列项目不得申报:

(一)已纳入本地以往年度规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的出资人申报的项目;

(二)申请参选前尚未取得规模但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等内容。提供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出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反映股比构成的投资协议、出资各方营业执照以及经审核的2015年财务报告,出资各方2014-2015年省内已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电费结算发票,出资各方2015年度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

(二)拟建项目项目情况。一是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利用河道、湖荡的,要明确河湖范围)、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构成等。对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类型的项目,要做出具体说明。二是建设可行性,陈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经济等的影响;陈述当地能源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在当地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三)项目相关支持文件。提供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或者河湖)、规划选址、环境影响等的原则性支持意见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的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的,可提供水行政部门的原则性支持意见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的批复、许可决定。涉及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承包土地或者其他土地,租用农村集体渔塘(或者水面)、农民承包渔塘(或者水面)的,可提供载明租用数量的相关协议。

(四)关于项目开工、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

(五)关于项目选用光伏组件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六)关于项目选用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七)关于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最大差额(指低于国家规定的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厘/千瓦时)的承诺。

(八)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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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项目选址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禁建范围之内的申明。

(十)关于2015年1月1日以来未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生效行政处罚(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申明。

第九条项目投资主体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光伏“领跑者”计划优选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6〕818号)要求,准时送达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优选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第十条申报项目由省国土、规划、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专家、省内外5-7名业内专家进行评议。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建现场工作组,为专家评议提供服务。

专家评议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议。

业内专家服务于参选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评议对象与专家单独接触的;

(二)项目优选材料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的;

(三)经专家组审核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部门专家和业内专家现场、独立出具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现场工作组将前述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前,省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厅、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对专家评议的项目(不含取消资格的项目)的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评价、送出工程等,以及项目投资主体及其出资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业内专家、部门专家评议意见、复核意见和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资源集约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领跑者”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公示优选结果,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上网电价、转换效率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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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优选结果下达省光伏“领跑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下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项目备案文件中,各市应明确投资主体及其全部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各市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

项目投产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联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相关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对未按优选报送材料(包括承诺)、备案文件执行的出资人,各市对其以后三个年度提出的项目实行限选限备。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查,依规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网电价核定、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引言(介绍本项目基本情况,以便专家和部门代表对项目有概况性了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构成等,不超过1000字。)

  一、申报主体

截至2015年底,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二、建设可行性

陈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经济等的影响;陈述当地能源基本情况,项目在当地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三、技术参数

必须包括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也可以同时另行阐述系统转换效率。

  四、支持文件

土地利用。不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土地证;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支持意见。

规划选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支持意见。

环境评价。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支持意见。

电网接入。提供电力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支持意见,并且明确预计送出工程线路长度。

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的,提供水行政部门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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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佐证与承诺材料

按下列顺序,提供下述佐证或承诺材料。

(一)出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反映股比构成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不得作为投资协议)。

(二)出资各方营业执照、经审核的2015年财务报告。

(三)出资各方2014-2015年省内已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同时对应提供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电费结算发票。

(四)出资各方2015年度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

(五)关于项目开工、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

(六)关于项目选用光伏组件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七)关于项目选用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八)关于与国家规定的我省上网电价最大差额(指低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厘/千瓦时)的承诺。

(九)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十)关于项目选址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禁建范围之内的申明。

(十一)关于2015年1月1日以来未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生效行政处罚(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申明。

  六、其他

申报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目录。申报材料应当在封面加盖申报主体或第一大出资人的公章。

附件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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