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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全文

发表于:2016-07-20    

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快发用电双方的市场化进程,准备适时取消目录电价,鼓励投产新能源发电机组,并确定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原则。

原文链接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

为加快发用电计划改革,遵照委领导指示,我们草拟了《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2016年7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的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煤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综合考虑用电需求、电源结构、外送(受)电、电力安全运行和供需平衡要求等,各地测算确定煤电机组保障执行的发电小时基准数(以下简称基准小时数)。不同地区的基准小时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小时,为鼓励可再生能源调峰,自愿认定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基准小时数限制可适当提高,煤电机组发电量由非市场化电量和市场化交易两部分组成。非市场化电量利用小时数逐步过渡到完全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刚性计划,协议(合同)由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市场化交易电量逐步扩大规模,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应尽快组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签订发购电协议。

二、加快缩减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为保障改革平稳过渡、保持系统调节能力,在基准小时数以内,保障执行,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负责执行。鼓励多签市场化电量,超过基准小时数时,各地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规模确定最高上限。逐步减少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对于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不足基准小时数的,按照基准小时数减去直接交易小时数,乘以一定系数折算,2016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取系数,2017年系数为80%,以后逐年减小,缩减的电量转为市场化交易电量。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之和与实际发电量的偏差在年底调整解决。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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