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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印发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分工方案 新增光伏装机1.5GW左右

发表于:2016-07-20     来源: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索比光伏网讯:近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大气办〔2016〕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通知明确,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加快“三江”水电开发,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风电新增装机58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50万千瓦左右,水电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

以下为通知原文:

《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

201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的攻坚年,也是“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局之年。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编制、印发了《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大气〔2016〕5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综合管理

(一)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环境保护厅等部门)

(二)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确定目标分解具体办法,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量减排目标、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指导各市(州)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厅)

(三)开展《大气十条》考核评枯。对各市(州)2015年度《大气十条》及四川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相关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报审、公开,并运用好考核结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完成《大气十条》及四川省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两年来大气治理措施和成效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建议。(环境保护厅等部门)

(四)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每季度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改善幅度明显的市(州)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加快改善进度。(环境保护厅)

(五)落实《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城市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指导市(州)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标的市(州)应持续改善,2015年已达标的攀枝花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政府要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15年未达标的16个地级市政府要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环境保护厅)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六)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国家相关计划,制定《四川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内容任务、步骤进度和保障措施。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行业全面达标工作。(环境保护厅)

(七)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国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

(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编制改造计划方案,确定2016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落实国家制修订的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方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九)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行动计划,强化VOCs源头预防。加快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典型石化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启动集装箱和汽车喷涂行业VOCs综合整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落实含VOCs产品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涂料、胶粘剂等产品中VOCs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十)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自2016年4月1日起,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的要求。贯彻国家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机动车环保召回相关规定,建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以柴油车为重点,开展新生产车辆环保一致性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年底前力争实现重点区域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积极配合国家研究推进汽车检测和维修制度(I/M)建设。(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十一)加速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力度,切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进度缓慢的,采取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十二)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和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办法。在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与新能源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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