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一批光伏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6-07-15 00:02:59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各有关企业或居民个人:

为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类建筑物所有人贡献屋顶资源,调动全社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积极性,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发改能源〔2014〕33号)精神,现开展2016年第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一)补助对象

居民家庭和行政机关建筑物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助;其他类型(指除居民家庭和行政机关以外的)建筑物或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助,建筑物权属人可申请装机容量补助。

(二)补助金额

1.项目发电量补助金额。初次享受发电量补助的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前所发电量,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已享受过0.1元/千瓦时发电量补助的项目,可追溯差额电量补助金额,自项目并网发电至2015年7月31日前所发电量,按照0.05元/千瓦时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2015年8月1日-2016年6月30日所发电量,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2.项目装机容量补助金额。按0.2元/瓦的标准,以项目总装机容量为依据,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申请发电量补助项目,已并网运行满1年或1年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居民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装机容量补助项目,已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并已投运,由建筑物权属人提出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我委。

四、申报材料要求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资金申请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二)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

(四)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六)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七)光伏产品组件及逆变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八)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还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在申报要求时间节点内所发电量证明文件。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区发展改革局尽快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填写2016年第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一式3份),同时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gz.gov.cn,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广州供电局代为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个人,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我委。

(三)请各区发展改革局摸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有关情况,填写各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情况表,于7月25日前将表格报送我委,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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