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信息 研究咨询 服务应用 展会会议 视频图片 期刊专栏 新媒体
关闭
关闭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通知

发表于:2016-05-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索比光伏网讯: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相关建设条件的通知》,重点明确两点:

1、要求各地承诺弃光率不超过5%。

2、调查核实本地区对光伏电站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具体说明。

无法落实两项条件的地区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国能综新能〔201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

自2013年国家出台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来,光伏发电规模快速扩大,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较为严重的弃光局面,甚至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的规定,无限度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向火电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换取发电空间,使光伏发电项目的合法权益收到严重损害;也有部分地区不区分土地性质,对光伏发电项目普遍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上述做法严重破坏了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步伐。

为保障光伏发电建设运行的良好政策和市场环境,加速光伏成本下降,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以下问题,并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本地区光伏发电市场消纳能力,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调查核实所辖区域内是否存在违反《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向火电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换取发电空间等问题。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本地区对光伏电站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和标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特别声明:索比光伏网所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索比光伏网的内容为索比光伏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相关阅读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solarbe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扫码关注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第三届“光能杯”跨年分享会

2022年1月7日

中国-江苏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 news@solarbe.com 商务合作联系:010-68000822 media@solarbe.com 紧急或投诉:13811582057, 13811958157
版权所有 © 2005-2021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