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2016〕1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6-05-12 23:59:59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重塑淮北能源城市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淮北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理清思路,明确目标


(一)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淮北资源优势,坚持以资源换产业,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一手抓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一手抓产业发展,健全光伏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培育一批具有创新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建成一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重要的光伏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基地。

二、坚持原则,统筹发展

(一)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光伏领域;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出台扶持政策,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具体负责落实、各部门分工配合,不断完善产业配套政策支撑体系,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推动全市光伏发电及产业快速发展。

(三)整合资源和科学布局相结合。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和规划工作,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由市政府光伏领导小组统筹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配置,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加快推进光伏发电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屋顶建设。新建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非居住类建筑、工业建筑、市政设施要设置光伏系统,光伏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

充分利用已建工业厂房、大型场馆、公共设施等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居民住宅小区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拥有优质屋顶资源但不积极建设屋顶发电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后,在迎峰度夏期间先予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开发区、淮北供电公司)

(二)推进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在采煤沉陷区、废弃矿山、滩涂、荒山荒坡等闲置或难以开发的土地,建设大型光伏电站;在人防工程、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因项目施工需临时(不超过2年)占用土地的,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供电等部门应做好项目备案、土地租赁、规划许可、环评和电力接入审批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淮北供电公司、各县区、市开发区)

(三)推进光伏照明建设。城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县区、市开发区)

(四)推进农村光伏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大力推进渔光互补、农业光伏大棚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点项目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整合集中现有各类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建立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做好“光伏扶贫”试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五)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新建装机容量在20MW以上的光伏电站,列入全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对新建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上、当年未纳入国家度电补贴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支持优先申报下一年度国家指导性规模指标。(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区)

四、加快集聚光伏产业


(一)统筹资源,大力招商。优化全市光伏产业布局,引导各类发展和创新资源要素向工业园区集中,根据各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统筹全市太阳能、土地、采煤沉陷区等资源,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寻求引进优质配套产业项目。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招商,促进光伏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招商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二)推动合作,做强做优。鼓励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即投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光伏产业),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本地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光伏企业产品。重点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组件及关键材料的研发,加快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以及智能电网等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三)创新服务,融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光伏产品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同时,按照《淮北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支持产业发展政策,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各金融机构)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用足用活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支持光伏应用。

1.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2. 光伏扶贫项目补贴。从2016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支持农村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加快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

3. 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补贴。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国资局〕、各县区、市开发区)。

4. 节能政策支持。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可根据其发电规模予以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企业业主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淮北供电公司)。

5. 土地政策支持。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土地实际利用状况,采取区别化用地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 电网配套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建设。同时,电力部门要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余量上网部分进行全额收购。电网企业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按月转拨补贴资金、代收并转拨业主用电费用。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政府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淮北供电公司)

7. 度电补贴支持。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质监局编制全市光伏应用产品推广目录,推广目录每年年初由三部门共同发布。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产品的光伏应用项目,可以申请市本级度电补贴或投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二)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1. 增加光伏企业补贴。我市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达到200兆瓦的光伏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等生产企业,销量每增加1瓦给予光伏组件或电池片(不重复计算)0.03元、逆变器0.01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 鼓励光伏企业开拓市场。以我市光伏企业为主体,在市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承包范围包括组件)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项目建成后,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的地面电站项目,按4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

3. 鼓励光伏企业迁入淮北。对来我市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当年新引进的晶硅电池、锂电池、钠硫电池等蓄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或1亿元以上的,在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国资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淮北市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围绕光伏应用中屋顶、地面、水面资源、技术标准、项目备案(核准)、规划建设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光伏应用及产业布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准备案。负责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和应用产品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引导具有实力的优秀光伏企业来淮发展。
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牵头编制光伏应用产品推广目录。
市农委负责户用光伏下乡工程,推进户用光伏在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应用。
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财政支持政策的兑现。
市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并颁布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建立光伏工程标准体系,并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光伏应用及产业发展用地政策,负责指导、协助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将光伏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好符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规划条件的设置审查。
市环保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服务,简化环评手续。
市人民防空防震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应急光伏发电项目。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淮北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电网配套工程、电网接入工作,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将名单报市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好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实现错位发展。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推进方案。
(二)本意见中的政策兑现实行年度集中受理,受理前进行公开发布。
(三)本意见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国资局〕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根据国家光伏补贴政策调整和光伏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2016年4月29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兰坪县水利局关于梭罗寨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来源:兰坪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10-21 15:27:59

兰坪县水利局对梭罗寨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营盘镇金满村、凤塔村和沧东村附近山坡,地理坐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72.92公顷。方案总投资297.17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51.04万元。防治措施分为三类:一是主体工程已设计并纳入投资的排水沟与涵管;二是方案新增工程措施,包括排水沟、沉砂池、表土剥离与复耕;三是植物措施(灌草绿化及爬藤栽植)和临时防护措施(拦挡、覆盖、铺垫等)。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1日至27日,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台安县关于支付乡村振兴光伏收益资金的公告来源:台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20 09:57:22

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发布公告,明确将从光伏发电项目收益中列支20.55万元,用于三项与光伏设施相关的维修及运维支出。其中,高力房镇小高力房村因村部房顶漏雨,需临时拆除并后续复装光伏板,相关维修费用为2.8万元;高力房镇政府屋顶光伏电站的电缆因老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需更换屋顶走线电缆,费用为1.8万元;此外,2026年度光伏项目运营维护费为15.95万元。公告强调上述资金均从光伏收益中统筹安排,旨在规范项目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和群众居住安全,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199字)

姚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光禄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15 06:30:17

姚安县行政审批局拟对光禄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并于2026年10月13日至19日开展审批前公示。该项目位于姚安县太平镇白石地村委会和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属新建光伏发电工程,直流装机容量43.3384MW,交流总装机容量35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4个光伏子阵、箱逆变单元、8.092公里集电线路(含直埋与架空段)、7.15公里场内道路及一座升压站。项目总占地53.40公顷,以园地(果园)为主,辅以交通运输用地;其中永久占地1.63公顷,临时占地51.77公顷。建设单位为金江能源开发(姚安)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由云南博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审批受理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报批稿收件时间为10月13日。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发布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10-14 08:58:10

河北省发改委于2026年10月10日印发《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新能源项目共用工程管理,保障公平、安全、高效并网。文件明确共用工程界定标准,要求在项目谋划阶段由省级电网企业协同核定接入条件,并以经济性最优原则确定共用范围;对存量工程,由省级电网核定富余容量,承建主体须按规则向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开放接入,违诺者将被限制后续项目预留容量支持。新建项目承建主体须签署共享承诺书并备案,违约将取消资格。费用分摊坚持“谁受益、谁承担”,建设费用按交流侧装机容量比例分摊,运行费用按实际发电量比例分摊,新增项目引发的改扩建或陪停补偿等费用由其单独承担。意见还强化了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监管与电网企业公平开放责任。(199字)

广东韶关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来源:广东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09:58:57

韶关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简称“四可”)接入改造工作,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7号文)要求。通知明确:新建项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须选用符合“四可”技术规范的设备,未达标者不予并网;存量项目分类分批改造——装机400千瓦及以上项目须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400千瓦以下项目延至2027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然人户用项目则按电网实际需求有序推进。通知还细化了投资界面划分,明确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在设备建设及运维中的责任,并对市、县发改部门及电网企业的统筹协调、台账管理、进度督导和日常巡检等职责作出具体部署。(199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6-10-10 10:07:01

本文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系统部署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战略路径。意见明确,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的高质量发展关键抓手。全文围绕“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方式—体制机制—人才支撑”五大主线展开:强调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提出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并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要求构建绿色低碳发展体系、深化能源革命;推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改革,完善市场监管、金融支持和开放合作机制;同时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加强急需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创新。意见强调坚持“先立后破、因地制宜、统筹安全与发展”,确保新质生产力发展扎实稳健、行稳致远。(199字)

国家能源局释放重要信号!应用端合理收益是光伏产业走出低价困局的关键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10-09 13:56:33

国家能源局在9月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调度会上释放关键政策信号:健全新能源价格结算机制、切实保障合理收益,是破解当前光伏产业低价困局的核心路径。文章指出,尽管截至2026年8月光伏装机已达12.97亿千瓦、超越煤电成为最大电源,但新增装机增速放缓,反映投资动力不足。根本原因在于低电价导致项目经济性承压,影响发电企业投资决策,并沿产业链向上传导,加剧制造端产能过剩与恶性竞争。会议特别强调科学组织2027年增量项目机制竞价,避免片面追求“低价”而忽视项目可投资性,要求在市场竞争与收益可持续性之间取得平衡。文章阐明,合理收益并非保护利润,而是维系有效投资、设备采购、项目落地和产业链健康循环的前提条件。(199字)

关于浙江高创绿能科技公司年产10GW光伏复合边框和年产20000吨光伏焊带项目节能降碳报告基本情况的公示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29 05:50:35

浙江高创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余姚市投资建设年产10GW光伏复合边框和20000吨光伏焊带项目,总投资4.5亿元,新增设备379台(套)。项目建成后将形成上述两类光伏辅材的规模化生产能力。据节能降碳报告测算,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耗为2658.18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为6164.21吨标准煤。为保障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余姚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8日至10月9日对该项目节能降碳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指定电话或邮寄地址向能源管理科反馈意见。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17 09:25:22

《鹿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温州市鹿城区为规范辖区内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备案、建设、电网接入及运行管理而制定的系统性制度文件。办法依据国家及浙江省最新政策法规,明确区发改局为牵头主管部门,厘清住建、供电、应急、消防、综合执法及街镇等多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全文涵盖总则、适用范围、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七章内容,重点对备案主体与程序、建筑合规性要求、屋顶安装高度与风貌管控、安全设施“三同时”、并网分类受理与技术标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等新型调度要求、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责任及违规处置措施作出细化规定,旨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落地。(198字)

安徽怀远县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理的通知来源: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17 09:17:42

怀远县为落实蚌埠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要求,启动全县光伏项目清理工作。本次清理聚焦两类异常项目:一是15户超容发电项目,即实际发电功率持续超过备案容量;二是70户长期停运项目,指连续6个月未发电或设施已拆除的项目。清理流程由县供电公司每月初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清单并报县发改委;对拒不整改的超容项目及确认无法恢复运行的停运项目,供电公司依规办理销户,并提前告知项目单位,同步通过官网、本地媒体及发改部门渠道公示;清理完成后,县发改委将撤销相关备案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9-17 08:53:37

河北省发改委于2026年9月16日发布《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0日。文件旨在规范新能源与储能项目共用工程的规划、建设与费用分摊,明确“统筹规划、安全可靠、集约共享、公平透明、动态调整”五大原则。意见稿界定了共用工程项目范围(即接入同一公共并网点的多个项目),细化了项目确定、承建主体管理及存量容量开放机制;厘清共用设施范畴(如变压器、母线、送出线路及二次系统等),提出建设费用按交流侧装机容量比例分摊、运行费用按实际发电量比例分摊,并要求新增项目承担陪停补偿及残值重核义务;同时强化省级统筹、市级督导、电网协同的监管体系,推动公平并网与资源高效利用。(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