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进入与退出机制
2.2.3.1进入调峰替代交易市场的市场交易主体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期(或交易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属自身责任被限制交易、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调峰替代交易市场,并按合同和规则约定补偿相关损失。
2.2.3.2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授权后可取消其调峰替代交易市场注册,并由市场交易主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原市场交易主体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已注销、退出商业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违反市场规则(如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3)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的;
(4)未经许可私自将所购电力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
(6)不按时缴清电费,拖欠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的。
(7)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3 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
2.3.1市场交易主体须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并进行调峰替代交易市场注册后可参与交易,基本注册程序如下:
(1)市场交易主体至少在10个工作日(或每年确定购电模式的20个工作日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的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交易运营系统使用申请书。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申请表、交易员注册申请表、数字认证证书(电力交易证书)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供用电合同、与电网运营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户编码、准入目录等原件或复印资料。
新能源发电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申请表、交易员注册申请表、数字认证证书(电力交易证书)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电业务许可证、准入目录等原件或复印资料。
(2)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审核通过的市场交易主体发送审核通过通知书;向审核未通过的市场交易主体发送审核未通过通知书,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3)收到审核通过通知书的市场交易主体在5个工作日之内,签订调峰替代交易入市协议及交易运营系统使用协议等。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运营平台账号、使用手册和数字认证证书等资料,并根据市场交易主体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
(4)市场交易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运营平台注册工作,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应通过交易运营系统选定交易购电模式。
2.3.2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其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报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注册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2.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电力交易中心应注销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
(1)符合2.2.3节规定取消交易主体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未通过年度资格复核且的;
(3)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符合退出条件的;
(4)市场交易主体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
2.3.4市场交易主体资格注销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停止调峰替代交易;
(2)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3)在资格注销前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争议仍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2.3.5市场交易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
2.3.6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如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
2.3.7市场交易主体被强制或自愿退出市场,未完成的合同和协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替代下网购电模式
2.4.1.完成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选两种下网购电模式: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和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
(1)选择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替代交易方式购电,须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年度、月度购电计划和调峰替代交易计划,月度购电计划内实际中标的调峰替代交易分月电量计划可以在编制10日前提出修改申请,并进行分月滚动调整,但交易周期内应完成全部中标电量,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电量计算、违约责任承担等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2)选择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时(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其全部用电量均向电网运营企业购买。
2.4.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购电价格由调峰替代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现阶段,选择集中撮合(竞价)的,根据事先明确交易模式,交易价格执行集中撮合(竞价)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具体交易模式如下:
(1)顺推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可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维持原标准不变;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本企业用网电度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本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新能源企业替代交易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批复电价(含补贴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输配电价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叠加输配电价变动部分累加后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按“输配电价”对应的标准执行。输配电价执行调峰替代交易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的上网电价(不含补贴电价)+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5市场交易规则修订
2.5.1市场交易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有义务定期提出修改实施细则的建议。
2.5.2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细则的修订。
2.6临时条款的制定
2.6.1如实施细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的,监管机构可制定临时条款,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的理由后实施。
2.6.2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本实施细则中与临时条款相抵触部分暂时失效。
2.6.3临时条款应制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修订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3.交易方式
3.1 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3.1.1 概述
通过电力交易运营平台申报交易需求,由电力交易运营平台按照选定(公告公示)的计算方法进行预出清计算,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主体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和电价,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预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出清(交易结果和正式出清),各方依据交易结果和签订的入市协议落实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电价、分配结果并执行。
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边界条件包括:采取实时有功电力调峰、旋转备用调峰(固定下网负荷调峰、其机组调峰控制在30%以内)和停机备用调峰等三种方式。
新能源发电企业边界条件包括:新能源项目所在区域三年平均年分月综合利用小时数的方式计算,并综合考虑区域内新能源发电能力、调峰受阻和电网受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