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光伏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对泰州优化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进生态名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占用水面规模较大,项目实施还涉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湿地小区建设、防洪排涝、水资源涵养、湖泊气候调节功能影响等相关问题。正确处理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地区资源禀赋关系,科学有序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加快推进泰州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名城建设各项要求为指导,以推动光伏应用为抓手,有效放大我市太阳能可利用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努力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开展。
2.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注重利用市场手段配置好光伏可利用资源,着力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光伏发电企业。
3.注重协同。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布局要充分体现绿色环保理念,要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旅游资源开发、配电网安全协调发展。
4.能效领先。根据《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相关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关键设备须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和要求。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符合“领跑者”标准的先进技术产品。
5.产业带动。对照国家相关要求,引导我市光伏制造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步伐,提升产品技术水平。结合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加大我市光伏制造企业高品质产品的推介力度,实现组件生产与应用互为促进、融合发展。
三、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分类发展
依据光伏可利用资源条件,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其中,屋顶光伏电站依托合法构筑物实施;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功能基础上推进实施;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流程
(一)屋顶光伏发电 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作协议、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荷载复核计算书等材料齐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发改部门及时予以备案。
(二)农业大棚光伏 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农业大棚合规性材料、租赁合作协议、规划、环评、安评、能评及稳评等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三)鱼塘水面光伏发电项目
1.审慎选址。光伏电站项目选址要符合城乡发展、环境保护、地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实施不得影响水资源保护、生态红线保护、里下河湖泊退圩还湖规划实施及配电网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湿地保护范围。
2.依法占用。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用地勘测定界等手段,明确拟建项目涉及的湖泊水面地类、权属及土地权利人。项目实施前,相关土地权利人须依据湖泊水面管理权限,统筹做好租赁协议签署事项。
3.规范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租赁协议以及规划、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审批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