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开发利用总体格局。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政府和行业企业采取多项措施来促进消纳,但依然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弃风”“弃光”问题严重。
2015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728小时,同比下降172小时,全年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15%。2015年光伏全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33小时,在西北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如甘肃弃光率达31%、新疆自治区弃光率达26%。
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资金缺口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压力较大。
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提出“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要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消费比重。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将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目前,距离规划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当前能源革命和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转换能源发展模式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水平,成为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
2016年3月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于现阶段我国还不完全具备配额制所需的市场和交易条件,此次《指导意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然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却标志着我国在近期、甚至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大核心内容:
一、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二、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测和评价制度;
五、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总体来看,此次《指导意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配额制”与“统筹规划”的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以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地增加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空间,从而解决地区可再生能源难以消纳、补贴资金缺乏等问题,这将成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途径。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用电占比达到9%,具体分解到各省(区、市)的指标在5%~13%范围内不等,并给出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的具体核算方法。
配额指标分解到具体各省(区、市),有利于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开发利用计划,易于指标落实。此次《指导意见》虽非真正的配额制制度,但可以初见端倪。配额指标的落实,将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从而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并网接入、系统规划等当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以配额目标为依据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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