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严禁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通知》,对菏泽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林业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林地和湿地资源,《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湿地,不仅导致林地和湿地面积减少,而且施工、运营期间产生的噪音污染和电磁干扰,以及多晶硅电池组件的玻璃结构产生的光污染,严重影响鸟类和野生动物栖息繁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限制在东部地区发展地面光伏项目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可能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湿地但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提出,各县区林业部门要组织人员针对辖区内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在清理排查工作中要发现一起、查办一起,既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有效震慑破坏林地、湿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