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6]4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3-07 23:59:59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吉林省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改革引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力争在推进落实电力体制改革上有新作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电力供需形势

(一)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监测工作。要充分认识经济运行新常态的内涵,准确把握电力需求走势,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测精度,提升监测水平,加强对重点行业、产业集聚地区用电的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积极和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早把握天气、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强化对水电来水、火电存煤、天然气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加强对风电、光伏发电出力的预测。积极做好月度监测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预测,请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2016年发电、用电和送受电情况,做好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填写附表并形成分析报告;请有关电力企业总结2015年建设、生产及运营情况,对2016年电力生产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做出分析预测报告。

(二)行业协会、电力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的预测和分析工作。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统计分析报告。电网企业要做好月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三)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电力厂网协调例会机制、电力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等平台的积极作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和研究政策,共同做好电力运行调节工作。

二、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商能源建设主管部门优先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的年度发电空间,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合理确定纳入优先发电的机组类型及优先顺序。明确并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接受外来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奋斗目标实现。电力企业要加强配合,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出力预测水平,减缓电力电量平衡压力。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企业,严格落实优先购电制度。通过提高负荷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建立市场化的电力应急响应机制、实施有序用电等方式,优先保障一产、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居民生活用电;根据本地区用电实际,合理确定优先购电电量规模及优先顺序。统筹考虑优先购电电量与发电量计划的关系,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时,保留的计划电量规模应不低于优先购电电量规模。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直接交易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局派出机构,坚持市场化方向,以电力直接交易为抓手,扩大交易规模、规范交易方式,还原电力商品属性,促进经济稳增长。各地直接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应在2015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扣除发电容量;积极探索交易方式,鼓励各地尝试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相结合进行交易,为建立完善电力市场积累经验,并研究建立市场化的电力平衡机制。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新核准的煤电机组,电量原则上以市场交易为主。

四、制定平衡方案,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有效减少弃水弃风弃光,助推绿色生产。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脱硫、脱硝、供暖等因素,推动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燃煤发电机组。鼓励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落实发电量原则上奖励200小时的政策。积极推动替代发电,发电计划确定后,组织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实施替代,促进节能减排。

五、积极研究,推动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800号)要求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抓紧研究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尝试适合本地发展需要的市场模式和实施路径,扎实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落地实施。

一是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相关工作。有关省份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要求和试点方案内容,积极推进试点。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突出地区,也可参照文件精神研究本地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二是抓紧开展交易机构组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抓紧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明确交易机构组织形式,拟定组建方案。




六、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一)认真组织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电网企业考核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早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具体项目要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和我委沟通。

(二)总结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试点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接受正式考核验收。有关电力企业要配合做好试点总结和考核验收工作。

(三)创新机制,推广需求响应。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借鉴试点实践和国际经验,继续组织实施需求响应,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电力供需平衡。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为实施需求响应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研究通过电能替代等方式科学增加用电,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及应用。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投入力度,完善平台功能,挖掘数据潜力,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推进。

七、做好行政执法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有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减少外力破坏事故发生;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网安全、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地方性电力法规体系建设,为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配合我委开展有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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