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就太阳能电池板反光问题,横滨地方法院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住宅用光伏发电的判决(未收入判例集),认定反光超过了“忍受限度”,下达了拆除太阳能电池板的命令并赔偿损失,但提起上诉后,东京高等法院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判决(判例时报2199号23页)更改了判断,认为不能认定反光超过了“忍受限度”。
之后虽然也出现过关于电池板反光的纠纷,但多是住宅用光伏发电。而此次则是有报道称,设置在兵库县姫路市的百万光伏电站因反光而被起诉(图1)。
图1:姫路市的百万光伏电站因反光而被告上法庭(摄影:日经BP社)
下面就结合此前的判例,来介绍一下与大规模光伏电站和反光相关的问题。
东京高院2013年3月13日判决的意义
对于噪声、恶臭等邻里纠纷,其是否违法要通过是否超过法律可以容许的“忍受限度”来判断。反光问题也属于此类,其合法性在于是否超过了“忍受限度”。“忍受限度”是法律评估,没有数值标准。需要根据各种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断。
前面提到的东京高院2013年3月13日的判决,从(1)眩光的强度;(2)反光照射的时长;(3)是否采取了措施避免危害3点出发,更改了横滨地方法院在一审中对太阳能电池板反光作出的事实认定,认为“与通常使用的屋顶材料相比,眩光的强度增加了多少并不明确,而且,反光照在被上诉人建筑的时间较短,采取措施避免眩光也较容易,因此,综合来看,不能立即认定本案中电池板反光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危害超过了忍受限度”,因而更改了横滨地方法院一审的判断。
该判决并不是说太阳能电池板的反光都不超过忍受限度。而是说太阳能电池板的反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太阳这个自然存在的强力光源的反射光问题,考虑到无法立即认定其反光超过忍受限度,使用窗帘等遮挡可以完全避免危害等情况,而无法立即认定存在超过忍受限度的危害。
住宅用光伏发电和大规模光伏电站的判断标准不同?
一般认为,上述判决的虽是以住宅用光伏发电的相关案例,但与大规模光伏电站不会有太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