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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光伏发电被列入保护范围

发表于:2016-02-16 11:13:3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七)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破坏、哄抢、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九)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

(十)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十二)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十三)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十五)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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