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通知,就《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称,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已将《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
在已公布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将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列为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
原文如下: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专用通信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交通、公安、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工商、海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电网企业可以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行使电力设施巡检权,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