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海底电缆: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
(三)江河电缆: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条 电力专用管道(沟)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
(一)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为架空电力通信电(光)缆边线向外侧延伸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以及地下电力通信电(光)缆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及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并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对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