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据测算,这一征收标准较之前提高约27%。
记者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另一部分是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上述征收标准正是针对后者。
近些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逐步提高,起初由每千瓦时0.1分提至0.8分,2013年提至每千瓦时1.5分,2016年则提至每千瓦时1.9分。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收入为491.38亿元,比2013年增长64.9%。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比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等等。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