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高送转过程中误导投资者,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海润光伏 将不会是唯一一家了。1月8日,锐奇股份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股票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虽然这是一则根据退市政策例行发布的提示公告,但有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该种提示也并非总是危言耸听。2014年退市新政出台后,尚未出现因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而导致暂停上市的案例,证监会如果碰到重大违规的,不排除将做出重大违规认定,而更实际的,锐奇股份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证监会的调查进展,如果处罚最重下达,因锐奇股份以及相关责任人误导而导致损失的投资者,或有机会通过起诉挽回损失。
高送转“忽悠”始末
公告显示,锐奇股份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而锐奇股份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深交所处分决定的公告》,则基本还原了锐奇股份董事长等人通过玩弄高送转戏法忽悠投资者的全貌。
深交所处分公告显示,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经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提议,拟以2015 年6月30日锐奇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及参与预案讨论的另外2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其中包括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及股东董事、股东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
锐奇股份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在针对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表决中,锐奇股份全部9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并称:“我们认为,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令人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是,锐奇股份于2015年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被否决,否决原因主要是吴明厅投反对票所致。此外,锐奇股份董事及股东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三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未投票。
深交所经调查后认为,锐奇股份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投资者产生了明显误导;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锐奇股份董事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故深交所决定对锐奇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对吴明厅给予公开谴责,对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给予通报批评。
万事俱备只欠处罚
长期从事投资者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锐奇股份此举误导恶意十分明显,缺乏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尊重,该律师表示在锐奇股份被正式处罚后,将代理中小投资者发起民事索赔,投资者委托律师发起索赔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万事俱备,只欠处罚”。
“由于201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显示,最高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已经取消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我们近期也会尝试先行提交材料立案,看看基层法院是否已经在贯彻最高法院的相关安排。”许峰律师表示。
许峰律师同时认为,如果锐奇股份投资者需要对锐奇股份以及吴明厅等人发起民事索赔,需要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入股票方有机会,而根据该律师的研究,其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之间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9月11日后持有任何数量的锐奇股份股票,就基本符合提起索赔的条件,近期即可发起索赔。
公开信息显示,锐奇股份2015年9月11日收盘价为16.34元,而受当日收盘后锐奇股份发布的否决送转议案公告的影响,此后一个交易日9月14日锐奇股份收盘价为14.71元,9月15日收盘价为13.24元,甚至9月18日收盘价到了12.35元。“锐奇股份的虚假陈述误导性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惨重的并且是显而易见的,也难怪众多锐奇股份投资者义愤填膺纷纷要个说法了。”
许峰律师表示,锐奇股份案与此前也通过高送转过程模糊性表述误导投资者的海润光伏 虚假陈述有一个很类似的地方,就是虚假陈述时间短,但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重大,损失本身又受大盘影响较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均是误导主体造成的。
“既然最高院已经取消了虚假陈述索赔的前置程序,投资者不必继续等待处罚,如果存在损失且较大,目前即可考虑尝试提起索赔了。”许峰如是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