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虽然提出了一些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可是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相应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第一,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时间明显滞后,分别在2009--2011年。对光伏产业潜在价值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资金技术和相应的政策投入的不足,在我国科技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更拉大了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二,对光伏产业的调节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全部使用政府补贴等行政手段,缺乏税收和法律手段相配合。仅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实施细则,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进行为,变动性比较大,缺乏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和长期性。这样会使得大多数企业仅仅从事一些短线的投机行为,缺乏长期投资。光伏产业的做大做强关键在于相关技术的研发,但科技研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资多,见效慢。这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大多从事像组件加工一类低端的,可以在短期见效的一些项目,对于我国光伏产业的长期发展很不利。
第三,我国的政策大部分是针对企业的,缺少针对居民个人的政策。虽然生产决定消费,但毕竟对于光伏电力而言,居民才是最终的使用者。如果以地面光伏设备为主体,需要占用大面积土地,还需要增加专门人员进行维护,增加了光伏设备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居民屋顶安装光伏设备是一种得到国外广泛使用的既简单又节约空间的光伏利用方式,可是这需要得到居民的认同。所以让居民得到一定的的利益,才能使屋顶光伏产品更快的得到普及,从而扩大了光伏产品市场。
第四,对于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比较模糊,仅仅存在在概念上,缺少具体的实施方案。目前国内政策大多是对光伏产业的一些概念上的补贴,还处于理论阶段,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由于缺乏政策的细则,使得一些政策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什么样的光伏设备可以得到多少补贴,补贴用于生产的哪些环节,银行优惠贷款的数额和具体条件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出口退税比例过高。近几年中国出口退税率高达17%,使得国内光伏企业在没有获得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在海外长足发展,国内前十名的企业产能达到了全球的30%,国外的一些技术先进的企业大量破产。如果除去出口退税,国内大部分企业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他们大多凭借高额的退税金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价格优势。以无锡尚德为例,有关报道指出大部分销售额来自于海外子公司,6年内纳税额达到8.6亿,不及退税金的10%。随着2012年海外市场的萎缩,导致了国内光伏产业几乎是全面亏损。高额的退税额使得光伏企业把主要产品销售到海外,导致了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量较小,不利于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六,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光伏技术不是很成熟,发电成本高,需要专门的税收优惠加以特别扶持,缺乏通过税收手段引导企业进行长期科技研发,通过更低的税率,可以诱导光伏企业和居民作长期的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维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我国光伏产业的现状和现有财税政策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我认为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需要作以下改进。
;一、财政政策
第一,对光伏企业的政府补贴作出长期的补贴扶持规划,并对目前的补贴政策出台实施细则。在2009年和2010年国家能源局对敦煌和西部8省两个光伏项目进行了特许招标,中标电价分别在1.09元/kwh和0.7288元/kwh,而目前光伏成本在1.2元/kwh的条件下,几乎不可能盈利。企业预期政府会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才低价赢得项目。由于目前国内对光伏产业的扶持政策多是短期的,导致众多企业希望先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获得订单,再通过施工过程中政府追加的利好消息得到盈利。因此,需要政府对光伏产业作出长期规划,并对每一种补贴作出详细解释和规定,说明补贴的范围、补贴的幅度、光伏电力运营细则等方面让企业做好长期投资经营的准备。
第二,明确补贴方向,实现补贴方式的多样化。在我国光伏技术需要进口的情况下,这些补贴仅仅是支持企业的运转而不是加大他的技术研发。因此,需要政府明确补贴方向,对企业技术研发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鼓励一些有竞争力的企业积极进行核心技术的研发,维持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补贴方式方面,可以学习德国式的补贴方式,通过规定光伏上网电价的方式,变相补贴光伏企业,让企业得到一定的利润。或者学习美国式补贴方式,让光伏项目得到高额的税收抵免。在我国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区别对待家庭、企业、政府机关的光伏设施和产品的技术成本,根据未来产业的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扩宽补贴范围,兼顾企业和家用光伏产品,并提出对不同功率的光伏产品采取不同的补贴强度。由于光伏产品应用面很广,如果仅仅扶持立式或是墙立面光伏产品会失去用户屋顶光伏产品这一广大市场。屋顶光伏产品应用范围广,可以节约专人维护费用,加大对家用屋顶光伏产品的补贴力度可以增加光伏产品所占的比例。
第四,减少出口退税,鼓励扩大在国内销售额。由于我国很多企业通过高额退税,而不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获得企业利润。政府不创造财富,高额的退税补贴等于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保护一些在竞争中处于失败地位的企业,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同时鼓励企业把产品销往国内,扩大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减小对海外市场的依存度。
第五,规定光伏电力并网制度和配额制度。由于目前光伏发电的成本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因此需要规定并网电价。并网价格要让光伏企业有一定的利润,但不要利润过高。利润过低会打击光伏企业的积极性,使得大量资本逃离这个行业;利润过高会出现产量急剧上升,骗取政府补贴的现象。制定上网电价时要适度照顾民营企业,在2010年西部8省光伏发电特许权招标中,中标的全是央企,央企自然资金雄厚,如果按照这些企业所报的低电价实施,许多民营企业会被赶出光伏行业,出现“国进民退”的现象,不利于产业整体的发展。
同时,加强光伏电力的配额制度。配额制度一种是强制电力公司购买一定比例的光伏电力;另一种是强制发电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光伏发电,对于光伏发电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购买,这样可以为光伏企业赢得一定的市场。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己经实施了光伏发电的配额制,我国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六,大力资助光伏技术的研发,尽快建立产业配套体系并且尽力使清洁能源深入人心。由于大部分企业和高校更注重短期的效益,侧重于研发利用资金较少、短期需要的技术。对于一些投资多见效慢的投资项目,既缺乏所需的资金,也没有相应的人才储备。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分析预测,预先投资研发一些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引导产业的发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于此同时,政府可以出资让一些技术先进的科研机构、学校代为培养产业人才,为产业注入持久的动力。与此同时,要建立如产品检测、认证、产业标准的设立、咨询等方面都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让光伏产业的各个部分都有章可依。还要加大对公众教育,让广大民众认同清洁环保的光伏产品,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在人们中确立正确的能源消费观,并让他们相信光伏产业的未来。
第七,加大政府购买对光伏产品的购买。我国有大量的政府办公设施,可以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和墙立面的面积普及光伏产品。这样不但可以使大量光伏产品找到销路,扩大国内市场。同时可以普及使用清洁能源的理念,加大清洁能源被公众的认可程度。
第八,光伏产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性财政政策的支持和金融支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都有自身的实际情况,中央很难全部照顾到,例如:西部地区的光伏储量较东部地区丰富得多,光伏发电成本也相应的低得多。因此,需要各地制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同时,加大对光伏产业的金融支持,政府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低息甚至免息贷款,加强企业的融资能力,扶持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
第一,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建议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开发费用的200%加计扣除。但由于太阳能产业科研所需的科研费用较高,目前市场价格远远高于传统发电的现状短期内又难以改变,导致了市场利润较小。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自主创新,可以适当加大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这样可以为我国的太阳能产业尽快尽完成产业链的技术转型创造有利条件,并且力争摆脱核心技术在外的格局。
其次鼓励太阳能企业再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将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优惠,鼓励太阳能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可以加速太阳能产品的折旧速度,缩短收回成本的时间,加速新产品的应用和更新。再次,对太阳能产业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太阳能企业的捐赠,可不受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捐赠额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限制。
最后,鼓励房地产商充分利用房顶面积,大量安装太阳能发电和输电设备,在太阳能设备的购置上可以实行一定的比例的税前扣除。这样可以降低房地产商安装光伏产品的成本,加大太阳能设备的普及力度。同时也可以为太阳能企业提供较大的市场,促进企业盈利。
第二,完善增值税。对发展清洁能源,对推动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太阳能环保产品的增值税率,从目前17%降为13%,甚至可适用更低的税率;对个别节能环保效果特别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采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这样可以降低太阳能等环保设备的成本。同时降低出口退税税率,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立足于国内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大国内太阳能产品的普及率,促进国内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小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改善国内环境。加大太阳能在能源产业中的比例,有利于履行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对世界的承诺,减轻我国在国际上的环保压力,完成相应的减排任务。
第三,加征环境税。国家可以制定政策对传统非清洁的企业加征环境税,加大传统能源产业的成本,缩小传统发电和光伏产业上网价格的差距,加强太阳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并以此资金作为鼓励发展太阳能产业的来源之一。通过这笔资金可以扶持一些资金、技术实力相对雄厚的企业扩大企业规模、研发新技术,加大我国光伏产品的普及率。
第四,完善进出口环节税。进出口环节税主要是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完善这些税种时可考虑对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太阳能设备和产品的进口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全免,从关税方面鼓励核心技术的引进。方便我国太阳能产品的尽快应用和形成产业。
第五,完善营业税。建议对从事太阳能设备和产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这样可以鼓励太阳能等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加速环保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六,减小光伏产品土地出让金。由于大规模光伏电厂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减小土地出让金可以使光伏产品占有面积得到推广。减小土地出让金还可以为建立大规模光伏电厂创造便利,有利于光伏产品的规模发展。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601/12/949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