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发改委下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明文指出:“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向当地设区市发改部门报备即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以下为通知全文: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莆发改〔2015〕305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及时解决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79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备案的事项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向当地设区市发改部门报备即可,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下放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核准的事项
(一)农业水利
防洪工程:非跨县区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城建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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