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疾”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细则将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发布时间:2015-12-30 09:58:48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下称《办法》),并于12月28日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0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将制定具体办法。但在过去的近6年之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办法》已经到了落地的实际操作层面,划分清楚了各级政府与电网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范围,这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度的一个进步,关键在于能否落实。”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对记者分析。

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不得转让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

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并通过优先调度执行发电合同。

“对行业影响最大的、带有强制力的保障性收购电量,这部分能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基本收益。”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时璟丽对记者说。

国家能源局提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上网电价调整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按年度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秦海岩解释,以风电为例,目前根据风力资源的情况,将全国风电上网标杆电价分为四类,同一类资源区内不同风电场的风电保障性年利用小时数应该是一致的。

《办法》提出,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项目以及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暂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核定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足额收购。

国家能源局强调,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

政府和电网责任明确

《办法》提出,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

国家能源局提出,对已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的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电力合约交易,优先发电合同逐步按现货交易及相关市场规则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补贴标准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市场交易电量这部分的成效取决于未来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进展,目前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还相对较少,主要在内蒙、甘肃等地区。”时璟丽分析。

《办法》也规定了落实这一制度的政府和电网责任。其中,国家能源局应会同财政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各地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制定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的措施,并在年度发电计划和调度运行方式安排中予以落实。

国家能源局要求,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在上一年末签订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应按应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采取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优先发电权。

此外,《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在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办法》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比较低,对其能否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市场可能还存在一定疑虑。”阳光保险研究部新能源分析师王润川对记者分析。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细则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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