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批复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并要求进一步细化试点方案。至此,售电侧改革终于正式破冰。
复函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为推进全国面上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在试点中坚持市场定价、平等竞争和节能减排原则,避免人为降低电价,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发改委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重庆市在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建立前,暂执行核定的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同时建议广东省将“拥有分布式能源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的内容纳入《试点方案》。
就在上月电改六大配套文件发布时,发改委相关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配套文件形成后,随着具体政策的进一步明确,许多地方提出了开展多种类型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除了在云南省、贵州省已经开始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和多省市开始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还有一批省份即将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以电力体制改造综合试点为主、多模式探索的改革试点格局已经初步建立。
发改委批复重庆、广东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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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试点工作,旨在推动新能源就地消纳与工业绿色用能。试点严格对标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准入、投资及并网等全环节标准,覆盖新增与存量负荷,支持配套风电、光伏及生物质项目申报;消纳受限的闲置新能源项目可转为直供电源。政策鼓励民营、合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统一规范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比例,并允许最高33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配套专项安全评估。试点项目须实现电源与负荷同市域布局,2028年底前建成投产,同时细化方案编制、用地审批及集中申报等实施要求,目标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源荷直连示范模式。(199字)
江苏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供电试点建设工作,首批确定5个试点项目,重点面向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开展绿色电力专线直供示范。试点依托省内绿电“三进”工程,探索电源与负荷端直接连接的新模式。文件厘清了属地发改部门、电网企业及试点企业的三方职责,要求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快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和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发电与用电企业签订长期绿电购售合同并完成交易备案;鼓励配置储能设施以提升绿电就地消纳能力。后续将按“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动态扩容试点范围,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造业绿色用能样板。(198字)
8月1日,广东惠州博罗县引发关于《博罗县龙溪街道“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通过“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博罗特色、助推我街道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的典型案例,统筹推进先进光伏技术在建筑领域落实应用,助力我街道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
6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聚焦新型电力系统有关前沿方向,依托典型项目开展单一方向试点,依托典型城市开展多方向综合试点,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技术、新模式,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突破。坚持重点突破,先期围绕构网型技术、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智能微电网、算力与电力协同、虚拟电厂、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新一代煤电等七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
7月10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出:给予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支持。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650号文试图在电网的“主干道”供电之外,给与市场主体一个新的绿电采购选项:以用户为中心,开辟一条点对点的“专属通道”,允许新能源电站通过专用线路,直接供给特定的用电企业,使企业能够拥有一套“量身定制”的绿电供应方案。
7月7日,湖北省发改委公布《湖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发电项目名单》,此次公布的新能源项目共32个,容量187.312万千瓦。其中,25个风电项目,装机容量157万千瓦;7个光伏项目,装机容量30.812万千瓦。
近日,湖南发改委解读《关于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主要优化内容为:一是优化峰谷时段。午间11:00-12:00由高峰调整为平段12:00-14:00由高峰调整为低谷,预计可释放电力需求300万千瓦;低谷和平段时间连续执行,16:00-24:00为高峰(尖峰)时段,0:00-16:00连续16个小时为低谷时段或平时段;减少尖峰小时数,取消9月尖峰时段,全年尖峰电价小时数减少120小时。二是扩大执行范围。一是100千伏(千瓦)以下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