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有限购电制度和优先发电制度。您认为哪些发用电类型是应该优先保障的?哪些发用电计划是不宜放开的?
邢雷: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高效节能环保燃煤发电机组应该优先保障,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不宜放开,这部分计划要保留,以确保居民生活、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发用电计划,当然,这部分并不多,只占20%左右。
记者:改革将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在这里,电量、电价都成为“变数”,发电企业为了赢利只能“薄利多销”,但以目前供大于求的电力市场形势来说,对发电企业特别是火电企业并不利,发电企业可能更倾向于过去计划性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您认为,应如何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
邢雷:改革后的多方直接交易机制,对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来说,都有了自主选择权,这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但是,对于电力这一特殊商品,市场化交易机制中非常重要的是实现供需双方相对稳定,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为尽管实现了市场化,但事实上发电用电还是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这需要供需双方从长远出发,实现大户直购电供需双方长期合作,避免过去煤、电行业激烈较量的情形发生。因此,随着交易体制的逐步完善,也可以实行电力期货交易。
记者:《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您怎么理解“相对独立”?
邢雷:我认为,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必须与电网和发电企业相脱离,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交易服务机构,但是,电力市场的稳定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不可能完全独立,必须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记者:《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请您具体谈一谈认识和理解。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核心就是要实现两头放开,也就是说,售电环节的放开本身就是改革的目的,因此,只有在市场上出现多家售电企业,用户才有选择权,所以,这是改革的必然。当然,民营资本和其他企业进入售电环节还有相当大的困难,这需要时间。作为目前的供电企业,要改变过去“电老虎”的作风,学会真正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记者:本次电改为人们勾画了未来理想的购电情形。购电系统能否像淘宝购物一样方便?您认为,这种理想状态何时能够实现?本次电改能给电力消费者带来哪些切实好处?
邢雷:随着电力交易的发展和成熟,将来购电一定会实现像淘宝购物一样方便,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毕竟电力企业体制的长期封闭,要实现这样一个转变是需要多方面努力的。
本次电改给电力消费者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有了选择权,尤其大用户,也将实现用电成本的下降和服务态度的好转,真正实现供需双方的平等,从而倒逼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记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您认为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对自备电厂的生存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将实现发电企业的自由竞争,最为重要的是在发电环节放开市场准入,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都允许进入,燃煤自备电厂也不例外。但要实现公平竞争,他们必须与普通发电企业一样,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承担行业共同的标准费用,这样才能实现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企业设立的自备电厂而言,必须努力达到国家的发电技术标准,不断降低成本,能够承担如此的负担就可以继续,承担不了就关闭,通过对外购电来满足所需。这样也有利于发电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和集约、环保。
记者: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电力市场主体越来越趋向多元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方法应该作哪些相应调整?
邢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初衷。因此,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也要随之调整,从过去下达计划、制定价格、解决争端、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技术标的间接管理手段为主,努力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电力供给安全、高效,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