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细则】:西安市出台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细则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15-10-19 09:32:36

2015年9月29日,西安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工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网验收和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从项目备案、指标管理、项目报批、并网、验收以及结算和补助资金发放等一系列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出审批中选择采用满足国家领跑者计划技术参数的项目将优先获得补助。此外,项目中所用的组件、逆变器等产品的数量和资金总额中陕西省产品所占的比例也将作为省、市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重点。
  
  文件详则如下:
  
  《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网验收和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中小区也促进局(经发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方案》精神,为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网验收和补助资金申报发放有关工作,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项目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在省能源局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属地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备案,在西安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备案时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项目变更。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和运营模式等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三)项目名称。自然人投资项目名称统一称为“公司简称+区县开发区(乡镇街办)名+规模+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指标管理。地面光伏电站的规模指标由省能源局统筹分配管理,市发改委对项目备案情况复核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光伏发电指标。并网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占用林地、复核土地利用要求和不弃光的前提下,暂不纳入指标管理,但应审慎推进此类项目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一般主要在建筑和构筑物屋顶外墙、废弃土地、荒山荒坡、滩涂、鱼塘、湖泊和污水池等地建设,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现在也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
  
  二、项目报批
  
  (一)地面光伏电站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初审,市发改委复核后报省能源局备案,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下载地址:
  
  http://www.xa.gov.cn(西安市发改委)
  
  http://www.xa.gov.cn(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2.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和电力系统接入方案;
  
  3.土地部门的意见;
  
  4.市县发改部门上报的备案请示;
  
  5.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法人单位投资项目
  
  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法人单位到当地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下载地址:
  
  http://www.xa.gov.cn(西安市发改委)
  
  http://www.xa.gov.cn(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2)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土地证、使用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自然人自建项目
  
  对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或自然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向当地电网营业厅提交并网申请,由电网公司所在城区分局或县级电网公司受理汇总,每月集中到当地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备案。电网企业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
  
  (1)城区分局或县级电网公司备案申请文件;
  
  (2)当地并网申请自然人汇总表。

 


三、项目并网
  
  (一)并网咨询。
  
  并网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分布式电源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网服务流程、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费用收取、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等。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陕西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的服务热线(国网95598、地电96789)、网上营业厅、城区分公司和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城区、县城公司光伏发电绿色通道联系人电话见附件1)
  
  (二)并网接入。

  
  1.法人单位投资项目
  
  法人单位在项目备案后,向当地电网企业营业厅申报并网接入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附件3);
  
  (2)发改部门备案文件;
  
  (3)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土地证、使用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局管理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自然人自建项目
  
  自然人直接向当地电网营业厅申报并网接入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附件3);
  
  (2)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如在居民小区等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需占用公共区域的,还需提交:
  
  (4)所占公共区域的其他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同意证明。
  
  电网企业在受理接入申请后,应组织现场勘查、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建设。
  
  (三)并网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申请,提供一下资料:
  
  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表(见附件4);
  
  2.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及设计文件(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或50千瓦以下装机规模项目可由施工单位出具系统接线图和并网计量箱接线图);
  
  3.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机电安装三级及以上资质,380伏及以下接入项目)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及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和型式认证报告,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变电器、断路器、刀闸等设备(并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接入到项目业主并网验收申请后,380伏及以下接入项目在5个工作日以内、10千伏以下项目在10个工作日以内,电网企业组织签订发电用电合同、免费安装计量装置、组织并网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并网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整改方案。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按季度逐级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四、结算和补助资金发放
  
  (一)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和电费结算按属地分别由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负责。在取得国家项目补贴资格后,由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跟公司代为申报补助资金,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填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分别报市财政、价格、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电网公司。
  
  (二)国家补贴资金发放。
  
  1.国家补贴标准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电网企业按照我市当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含脱硫等环保电价,2015年西安市为0.3796元/千瓦时);我市“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Ⅲ类地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元/千瓦时的标准全额收购。
  
  2.补贴资金发放
  
  在收到国家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按结算周期向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支付补贴资金。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足额转付到位。(国家补贴资金未到位时,由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先行垫付)
  
  (三)省、市补助资金发放。
  
  1.补助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家庭以及税收登记在我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建设的常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补助范围及条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颁布之日(2014年12月4日)起,在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标准符合规定技术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已办完验收手续,且正式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补助标准及期限
  
  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建成验收后给予一次性事后投资补助,按照示范项目采购的“省内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全部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总金额×装机总量×1元”标准进行相应补贴。
  
  西安市对各区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不低于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由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市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参照《省级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当年建成验收后,在下一财年度补贴。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具体补贴政策和资金申报流程由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制定。
  
  省、市补助资金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限三年。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省市节能专项资金(包括省市节能技改专项资金、省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进行补助。
  
  4.项目申报要求
  
  企业及自然人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填报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文档。
  
  (1)陕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自然人项目备案文件由电网企业在并网验收后复印给自然人业主);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部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位》;
  
  (5)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土地证、使用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等复印件;
  
  (6)相关资信证明(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审核
  
  项目业主(含自然人)在项目并网运行,并取得首张电量计量单位后,向当地发改部门申报省、市补助资金申请,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组织同级财政、住建、工信部门多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备案手续、装机规模、项目验收等情况进行初审,由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每月汇总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建局、市工信委和专家审核验收,重点审核验收以下内容:
  
  (1)项目备案、并网验收和电量计量单等文件资料;
  
  (2)项目装机规模;
  
  (3)项目所用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生产厂家、所用数量和资金总额,本省产品所占比例;
  
  (4)光伏组件发电效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建设设计标准(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符合国家能源局“领跑者”计划技术参数的项目优先补助)。
  
  项目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光伏发电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市发改委下达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补助(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补助)。同时,市级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
  
  6.补助资金拨付

  
  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计划,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预算下达手续,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有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五、要求
  
  (一)加强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一年,不得延期,有效期内未经过并网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省市补贴资金。严禁倒卖项目备案文件,严禁弄虚作假去、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外,5年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
  
  (二)优化服务。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各营业厅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并网申请“绿色通道”,明确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各单位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建立“首问负责制”,对推诿扯皮和不按照规定办理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统计监测。每月3号前,项目单位将上月光伏发电在建项目进度或建成项目运行情况报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每月5号前,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将上月管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情况、在建项目进度和建成项目运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和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在每月5号前,将项目并网情况、建成项目发电计量情况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发改委。
  
  (四)开展资源调查。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对具备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屋顶外墙及废弃土地、荒山荒坡、滩涂、鱼塘、湖泊和污水池等场所进行资源调查,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推动和鼓励企业(自然人)投资或出租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禁止业主哄抬使用价格,扰乱正常开发建设秩序。2015年11月1日前,请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将本地光伏发电资源统计情况和管理措施报市发改委。


  
  西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工信委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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