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县《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泰顺县府及县府办  发布时间:2015-10-14 09:22:18

 

泰政发〔2015〕100号

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优化能源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廊桥国家公园”建设总体要求,坚持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的原则,以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为抓手,不断完善规划、政策、标准、宣传四大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光伏下乡等工程,建立健全光伏应用项目、政策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实现我县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18年全县光伏推广应用(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兆瓦以上。

二、光伏应用重点领域

(一)重点推进屋顶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有序发展地面电站。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村集体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结合“三改一拆”、下山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三、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要全力支持大型地面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自行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县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电力机构,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及时转拨补贴资金。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光伏发电审批程序。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县本级涉及向上申报、建设、验收、资金补助,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及项目所在乡镇联合办公,一次审批。

(二)鼓励支持低收入农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按照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政策。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四)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县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79号)等规定精神,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物价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县供电公司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光伏应用发展有关政策,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押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任何额外融资条件。

(七)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对涉及需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相关用地在不改变原地类用途和功能的情况下,可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为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泰顺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协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委农办、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机关事务局、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功能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政府(国有公司)所属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条件的,必须统一思想,带头示范。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强化督查。严格要求项目审批单位按政策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对不按政策要求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享受本意见出台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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