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且制定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详细措施和目标,鼓励利用各种资金进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保护新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部分地区有关风能和太阳能经济的具体激励政策如下:
1.内蒙古
装机情况:大型风力发电机14.5MW,小型风力发电机18.5MW,光伏系统以20Wp为主。
补贴政策:财政补贴:1986-1990年共补贴2500万元,每购进一套100W风电系统或16W光伏系统补贴200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支持科研开发:每年拨款3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56个旗县建立了推广机构,政府提供工作经费。
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的增值税附加优惠,由一般的8%降低为3%;免收所得税2年;光伏系统增值税附加征收:10.69-14.43元/16WP-21.6WP。
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95年为0.713元/kWh(含增值税),0.609元/kWh(不含增值税);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承担,电网分担0.200元/kWk,用户承担其余部分,以电费加价(0.0025元/kWh)形式补贴。
贷款政策:国家经贸委已安排4亿元支付风电;国家计委安排荷兰政府贷款支持风电。
其他政策:土地使用政策:按实际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税;占用耕地者5年内免交所得税;占用未使用土地者10年内免交土地税。
2.新疆
装机情况:现有大型风力发电机:16.7MW;户用光伏系统:8000套(10-20WP)。
补贴政策:对推广项目补贴:对光伏系统和小风电发电系统补贴50-200元/套;对科研进行补贴:每年用于科研及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为大部分县级农村农业办提供工作费用;对光伏系统用户补助300元或价格的10%/套。
税收政策:对风电:外资、合资其余经营期10年以上者,前2年免税,后3年减免,后5年所得税率为15%;产品出口免增值税。对光伏系统:增值税及其附加,按月征收,税率分别为17%和10%;所得税按季征收,税率为15-33%;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际捐赠免税;非捐赠:关税12%,增值税17%。
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95年为0.698元/千kWh(含增值税);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负担,电费加价0.02元/kWh,其中0.005元/kWh用于补助风电差价,不足部分由电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