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改委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5-27 09:43:59
  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为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更好服务企业,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备案权限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我委备案。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和《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闽经信技术〔2014〕60号)相关规定,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列入《福建省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光伏电站项目,请福州、漳州、泉州、龙岩、三明、南平市发改委按闽发改能源〔2015〕231号文件确定的项目名单,通知各项目单位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备案申报材料报我委,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相关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闽发改能源〔2015〕175号文和闽发改能源〔2014〕782号文附件2。

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设区市电网企业分批汇总后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备案。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关于项目建设信息报送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在每月5日前向我委报送辖区内上个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情况,并附项目备案表;按闽发改能源〔2014〕791号文规定,督促各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落实信息报送人员,按时完成项目备案及建设信息在线填报工作,并做好当地上报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关于项目建设协调监管和竣工验收

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协调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
联系人:能源发展处张直东
电 话:0591—87063448 87063248(传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责任编辑:solar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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