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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改第四个配套文件《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5-05-11 00:00:00     来源:彭博新能源财经
5月8日,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后简称“通知”。该通知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四川、云南等部分外送水电站的上网、落地价格的调整结果。

彭博新能源财经认为:

第一、“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的第四个配套文件,对如何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进行了明确,强调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我国经济增长提质换挡、电力消费增速趋缓的大背景下,如何确定跨省跨区输电的电量和价格,对于送电、受电双方都形成了考验。这一原则的确立,让送电、受电双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

第二、“通知”采取了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最直接体现就是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即根据供需实际情况来决定交易价格。在电力供需处于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受电地区电网购电的平均价格成为跨省跨区电源落地价格的重要依据。且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发改委于4月3日下发的《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中,已经对于煤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且明确了“点对网”上网电价按照落地省份燃煤标杆电价进行调整、“网对网”送电价格按照送电省份电价进行调整的思路。

关于水电跨省跨区交易电价的确定原则,2014年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已经明确了落地电价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上网电价按照落地电价扣减输电价格(含线损)确定。本次“通知”基本按照这种市场化的精神对部分水电跨省跨区交易电价进行了调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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